「新竹市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」修正條文草案已獲內政部104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40815127號函核
定,市府今日以104年10月21日府行法字第1040158946號令公布施行,市府工務處將嚴格執行新的道路挖掘管理制度,
以提昇道路平整度,保障用路人行車的安全。
本次修正主要為落實管線單位「聯合施工、責任加重」之道路挖掘管理政策,具體要求應達成目標如下:
一、新鋪路面只能有色差,不能有高差。
二、要求管線單位自主品管。
三、落實現場會勘完工之查驗接管。
四、違規或缺失絕不寬貸。
本次修正的重點如下:
一、不收取道路挖掘代修費,由管線單位負責刨除修復。
二、採用控制性低回填材料(CLSM),降低路面下陷的機會。
三、路面修復保固3年,落實誰挖誰負責的政策。
四、成立「新竹市道路管線協調中心」,整合計畫型挖掘及新建房屋用戶分支管線挖掘,以達成「聯合施工,統一修
復」,避免道路重複挖掘。
五、逐案辦理查驗接管,嚴格要求修復品質。
六、刨除修復至少達一車道或全車道寬(寬6公尺以下之巷道,全幅刨除加舖)。